明光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3-01 09:16
    【字体: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改善行业建设环境,破解企业发展难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和谐美丽新明光、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拓宽思路、多策并举”的原则,大力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广大业主提供规范优质服务,拓宽物业管理领域,扩大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覆盖面,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一)新建住宅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到100%。

    (二)每年创建1—2个省级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精品)项目,创建3-5个滁州市级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

    (三)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不低于70%。

     三、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措施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引导,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1、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市住建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座谈,开展各种形式的业主满意度调查。日常检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以业主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2、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

    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找准市场定位,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管理服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参照行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制订严格的企业服务标准,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并注意拓宽与业主沟通的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地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3、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实现物业服务产业化,积极尝试为业主提供各种形式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要丰富经营服务内容,打破单一的服务模式,逐步向物业服务集成、家政、咨询、养老托幼、礼仪接待等外围空间拓展服务,发挥自身优势,实现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力度,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1、示范引路,创先争优提升品质

    对获得省级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精品)项目荣誉的,每个项目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信用考核加5分;获得滁州市级表彰的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优秀、精品)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信用考核加3分;获得明光市级评比表彰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优秀、精品)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信用考核加1分。

    2、提高本土企业市场竞争力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甲级的物业企业优先推荐业主委员会选聘企业,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丁级的2年内不准在明光市范围内承接新业务。对连续3年信用等级评定为甲级的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按照规定标准50%交纳。

    3、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率

    对新承接原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2005年底前建成),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承诺提供三级以上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年期满对承接服务的物业企业按照住宅地上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基数进行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经所属街道和市住建局根据服务期间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比例审核后确定。

    4、拉伸工作标杆,争创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规范化示范项目创建。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大力提升物业小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敢于打擂台、亮品牌,积极开展规范化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每年年初向市住建局申报规范化示范小区创建计划,规范化示范小区创建标准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文明办、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光街道等部门参与制定。对申报创建小区由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创建标准对申报规范化示范小区的物业进行季度考评,年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满5年的住宅小区按照住宅地上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年补助;满5年的住宅小区按照住宅地上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年补助,补助资金根据考核分数按比例兑现,考核分数70分以下取消补助资格。

    5、奖励补助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述奖励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发放。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部门的联系,营造良好环境,实现共赢发展

      1、解决遗留问题化解物业服务矛盾

    供水、供电等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户表改造工作力度,争取2年内完成现有住宅区水、电抄表收费到户。对暂未完成改造、无法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仍由供水、供电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代收代缴,并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

    2、降低物业服务成本让利于民

    直接为业主服务的绿化用水、保洁用水、消防用水、景观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服务用水按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直接为业主服务的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电梯运行用电、厅(廊)及楼道照明用电、庭院照明用电、消防及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服务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四)强化属地管理,破解经营难题,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和矛盾处理前置机制

    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将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2、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

    市发改委要定期测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会同市住建局及时调整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机制,当物业服务成本构成要素(如最低工资标准等)发生调整时,及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格。

    3、建立物业费收交联动机制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时查验物业服务费交费证明。市文明办在审核文明奖发放时对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公职人员不予审核通过。对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企业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开通快速受理绿色通道,简化诉讼程序,快审快结。

    (五)加强宣传引导,弘扬行业主旋律

    1、加强对相关报道的引导、监督与管理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报道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使行业社会舆论监督及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相关媒体人员要加强对行业法规的理解与掌握,保证相关报道的专业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共建宣传平台,弘扬物业管理主旋律

    通过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看到一个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

    3、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

    通过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进社区、与媒体进行合作宣传等手段,全面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业主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责、权、利,树立花钱买服务、物业保值增值等物业消费理念,真正参与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